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临床评价指导原则(2019年第10号)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下文简称口腔锥形束CT)的临床评价资料,撰写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基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下文简称通则)并结合口腔锥形束CT产品的特点制定。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口腔锥形束CT的临床评价工作,口腔曲面体层X射线机的临床评价工作可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三、基本原则

注册申请人应按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临床评价。

注册申请人应本着科学化、合理化的原则,根据申报产品实际情况确定临床评价方式和方法,并说明所选择临床评价方式和方法的依据,提供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

四、临床评价方式

本文件定义的临床评价方式是在通则第六章“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要求”的框架和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本文件的要求确定口腔锥形束CT产品的临床评价方式。

口腔锥形束CT临床评价工作可参照如下两种评价方式进行:

评价方式Ⅰ:临床试验;

评价方式Ⅱ:模体试验及小样本量临床研究。

(一)评价方式Ⅰ

注册申请人可按照《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口腔曲面体层X射线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临床试验要求开展申报产品的临床试验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临床试验:

1.    申报产品与申请人的已注册产品的工作原理、技术结构不同,如模拟设备和数字设备、螺旋CT和锥形束计算体层摄影(CBCT)、单能和双能;

2.    申报产品属于申请人的全新产品,如申请人过去生产的产品为不带有曲面体层摄影扫描方式的口腔锥形束CT,本次申报的产品为口腔曲面体层X射线机

3.    申报产品与申请人的已注册产品的适应部位不同,如口腔颌面部和耳鼻;

4.    申报产品与申请人的已注册产品的摄影模式不同,如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和曲面体层摄影。

(二)评价方式Ⅱ

如申报产品不属于评价方式I规定应进行临床试验的情形,注册申请人可选取评价方式Ⅱ进行评价。

注册申请人应分析评价申报产品和对比产品的差异,根据差异性进行必要的模体对比试验,并根据对比结果确定是否还需补充必要的临床研究。具体操作为:

注册申请人可以选择一种或几种对比产品,按照附录1表格的对比项目进行对比和分析,确认是否存在差异,并评价差异部分是否影响图像质量;如差异部分可能影响图像质量,应进行模体试验以获得申报产品和对比产品的模体图像,并根据模体图像分析申报产品和对比产品在成像性能方面的差异性。

当申报产品模体图像的性能指标不劣于(优于,或者等同)对比产品时,可以认为申报产品满足预期的临床应用要求;当申报产品模体图像的性能指标劣于(全部性能指标劣于,或者部分性能指标能劣于)对比产品,则需要进行小样本量的临床研究,或提供等效临床研究的文献和资料。

五、模体试验基本原则

模体试验的具体试验指标及方法见《YY/T 0795 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专用技术要求》(CBCT摄影模式)、《YY/T 0010 口腔X射线机专用技术条件》(曲面体层摄影模式),并遵循以下原则:

1.    注册申请人根据对比差异,确定模体试验方案,并根据方案实施模体试验,其中模体试验方案应能充分验证申报产品和对比产品的差异性;

2.    模体试验的目的应是获得图像质量/性能指标的评价;

3.    对比产品的试验条件应与申报产品的试验条件一致;原则上,申报产品和对比产品应选取相同的典型曝光条件下进行试验,将两者的试验结果进行对比,其选取的典型曝光条件应具有合理性;若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选取的典型曝光条件无法达到一致,需遵循就近原则;

4.    为使试验结果具有代表性和可重复性,减少偶然性和随机性对分析结论的影响,应考虑统计技术的应用,对样本量进行确定,如试验条件、样机具有多样性(原则上,应不小于5次),记录每次试验后的图像性能结果,并采用均值比较方法评价申报产品和对比产品的图像性能差异。

5.    不同拍摄模式之间不可进行对比。

模体试验报告模板见附录2

六、小样本量临床研究基本原则

(一)参考文献

CBCT摄影评价部位及评价标准可参考《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曲面体层摄影、头影测量摄影评价部位及评价标准可参考《口腔曲面体层X射线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二)评价对象

临床影像。

(三)评价人员

应由有经验的口腔科医生或专业从事口腔放射工作的医生阅片,要求中级职称或以上,且至少一人为副高级或以上。对同一张影像采用双人独立评价的方式,若同一患者的两份评价结果不一致时,可请年资高的第三人参与评价,且少数服从多数;或者以较低评价为准。

(四)获取临床影像的条件

应覆盖所有配置、摄影模式、典型曝光条件。

(五)例数

每个部位需要6例临床影像。临床图像应覆盖申报的部位,如上颌、下颌、颞下颌关节等。

小样本量临床评价报告模板要求见附录3

七、其它

螺旋CT在耳鼻部位诊断有非常广泛的应用,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已得到充分验证。相对于螺旋CT,锥形束CT采用高分辨率探测器的技术,影像的空间分辨率更高,患者剂量更低。但因两者的成像原理不同,锥形束CT散射大、噪声大、软组织分辨效果差,现阶段对于口腔锥形束CT能否满足耳鼻部位的临床需求,国内外还缺乏共识性的结论。因此,若声称口腔锥形束CT适用于耳鼻部位,应提供临床试验资料。具体要求见附录4

八、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

[2]《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15年第14号通告)

[3]《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第6号通告)

[4]《口腔曲面体层X射线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第9号通告)

九、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附件见https://www.cmde.org.cn/CL0112/189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