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新技术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5年第33号)

本指导原则是对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中部分新型技术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制造商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制造商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报资料具体内容要求有关的其他文件的补充。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的注册申请还应参考《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第三类)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详细内容,见https://www.cmde.org.cn/CL0112/6155.html